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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秋季教育收费标准出台
更新时间:2007-8-30 20:45:40    来源:怀化新闻网    作者:易达 王亚…    点击:
    怀化新闻网讯  记者8月28日从市物价局了解到,2007年秋季我市教育收费标准已经出台,各中小学务必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标准收费,维护群众利益。物价、财政、教育等部门也将从8月30日起对各地的收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违规违法收费行为将受到严厉查处。

义务教育阶段收费

     2007学年秋季义务教育“一费制”,仍按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学校和非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学校两种情况分别确定。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学校“一费制”继续由课本费和作业本费两项构成,非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学校“一费制”继续由杂费、课本费和作业本费构成。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学校“一费制”标准按附表一执行,非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学校“一费制”标准按附表二执行。

     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学校“一费制”外,除向自愿住校学生收取寄宿费和向自愿在校就餐学生收取伙食(搭餐)费外,严禁再向学生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非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学校“一费制”外,除向自愿住校学生收取寄宿费、向自愿在校就餐学生收取伙食费、向跨县(市、区)就读学生收取借读费(进城务工经商农民子女就近入学的除外)和根据自愿原则,按市、县级物价、教育部门核定价格收取校服费外,对未纳入附表所列的课程基础训练、同步教学实践训练、配套图册和教育类期刊等教辅资料和其他代收费,继续实行最高限额控制和在限额内自愿选择的办法,限额标准为每生每期小学一、二年级25元,三至六年级35元,初中55元。

高中阶段教育收费

     公办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学费和代收费标准,继续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2006学年公办高中教育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费〔2006〕80号)的规定执行。与学生学习相关的教育期刊资料和学生保险,一律由学生或家长自愿向出版发行单位和保险公司购买,不准强制向学生摊派。未举办民办高中的省、市(州)级示范性高中择校生取消学费项目,择校费标准从2007学年起统一规范为:省级示范性高中每生每期不超过2300元,市级示范性高中每生每期不超过1800元。择校费不准跨学期预收。向择校生收取择校费后,可按规定收取代收费,但不得再收取学费。择校生“限人数”和“限分数”的政策,仍按湘价费〔2006〕8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已摘牌和暂停资格一年的省级示范性高中在摘牌后或暂停资格期间,学费标准、招收择校生比例及择校费标准按市级示范性高中执行。

     省内公办普通大中专学校普通本科、高职高专、中职中专学校的学费继续按2006年标准执行。

6条新规维护我市学生利益

     市物价部门负责人表示:根据省授权项目,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物价、财政、教育部门还明确规定了6条要求,各教育部门和学校必须按照规定执行:各县(市、区)物价、财政、教育部门要在不超过湘价费[2007]92号文件规定的课本费标准的前提下,具体核定实际课本费;凡进入“一费制”作业本费中的课堂作业本,未经市物价局核定价格的一律不得计入“一费制”作业本费中;凡符合收取校服费的学校由当地物价部门、教育部门向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单独申报;伙食费继续由各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核定,报市备案,搭餐费每生每期20元,只向农村带米、带油到学校搭餐的学生收取;公办普通高中学费和代收费标准,继续按怀市价[2006]66号的规定执行;过去有关规定和批复凡与怀市价[2007]75号文件不符的,一律以该文件为准。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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