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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原常务副区长钟新明一审判死缓
更新时间:2011-12-29 16:45:24    来源:南方日报    作者:郭彪    点击:

  记者昨天从深圳中院获悉,近日,该院对钟新明、钟伟明受贿,吴伟光行贿一案(详见南方日报深圳观察2011年8月10日报道)进行一审宣判。钟新明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钟伟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部分财产;吴伟光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涉案赃物、赃款、有价证券等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钟新明,男,48岁,捕前系深圳市龙岗区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钟伟明,男,41岁,捕前系深圳市中天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伟光,男,44岁,捕前系深圳市业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0年,被告人钟新明利用其担任深圳市龙岗区区委常委、区政府常务副区长、深圳市体育新城土地整备安置领导小组副组长、地铁3号线建设和深惠路改扩建工程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被告人钟伟明参与钟新明共同受贿。被告人吴伟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钟新明、钟伟明行贿。利用吴伟光想获得8997平方米土地开发权的机会,钟新明、钟伟明向吴伟光索取贿赂港币3300万元;帮助吴伟光获得拆迁补偿,钟新明收受吴伟光港币60万元;帮助宝嘉新公司获得建筑工程,钟新明收受钟木林港币100万元及价值人民币306.576万元的商铺两间;帮助叶×东获得土地置换及完成拆迁工作,钟新明收受叶×东港币50万元;帮助吴×杰获得建筑工程,钟新明收受吴×杰港币80万元;帮助深业南方公司完善市政设施,钟新明在钟伟明购买该公司开发的紫麟山花园别墅过程中,要求打折,使钟伟明以低价购房方式获利人民币213.3003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钟新明、钟伟明表示考虑是否上诉,被告人吴伟光表示要上诉。(记者/郭彪)


 

钟新明(资料图片) 

钟新明,男,1963年2月生,广东省紫金县人,汉族,1981年7月参加工作,1985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学历在职研究生。

1981.07—1984.02 广东省紫金县九和区(镇)教办、中心小学教师、区(镇)团委委员、少先队总辅导员

1984.02—1986.04 广东省紫金县团委办公室副主任、学少部副部长

1986.04—1987.09 广东省紫金县委办公室股级干部

1987.09—1989.07 华南农业大学干部专修科进修

1989.07—1990.07 广东省紫金县委调研室副主任(主持工作)

1990.07—1993.04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县委委员

1993.04—1996.03 广东省紫金县委常委、组织部长

1996.03—1999.02 深圳市龙岗区委组织部副部长、区委正处级组织员(1998.06)

(其间:1996.03—1998.09 广东省社会科学院政治经济学研究生班学生)

1999.02—1999.12 深圳市龙岗区委(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1999.12—2003.05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区长助理、党组成员、区委(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2003.05—2005.1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党组成员

2005.10—2007.06 深圳市龙岗区委常委、宣传部部长(2005.11)

2007.06任 深圳市龙岗区委常委(2005.10)、区人民政府常务副区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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